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2021年修改部分)
修订信息
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代表刘学锋在2021年的北京市人代会上,领衔提出了关于修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法规案。
主要涉及内容
根据草案,北京将建设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将纳入医保报销。
仅4%市民受过急救培训
所谓“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机构的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诊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120、999都属于院前医疗急救范畴。
据北京市法制办统计,2010年以来,北京院前急救呼叫量年均增长6.49%,2014年已达72.6万人次,按常住人口计算,平均每百人急救呼叫3.4次。
目前,发达国家、城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呼叫满足率多在95%以上,而2014年北京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呼叫满足率仅达到87.13%。此外,发达国家和地区接受过急救知识培训的人占国民总数的50%以上,欧洲一些发达国家比例高达95%,而北京接受过红十字会系统急救知识培训的市民仅占常住人口的4%左右。
为此,北京市法制办认为需要通过立法,带动急救事业发展。
修订内容
“非急救”不得占“急救”资源
院前医疗急救资源,要真正用于急、危、重患者的救治。如何防止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呢?修改后的条例提出,院前医疗急救与非急救医疗转运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
与此同时,非急、危、重患者的就医需求也同样需要得到满足。为了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就医便利,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急救和非急救的衔接。据此,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对非急、危、重患者,调度人员应当告知其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途径。市政府将制定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管理办法。 [9]
预检分级分诊
挽救生命,争分夺秒,在院前院内急救衔接方面,北京一直在努力。
早在2019年出台的本市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就曾提出,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医疗机构、第一时间传递急危重患者信息、急危重患者“先救治后补费”、院前院内衔接管理纳入绩效管理。此外,针对全市每4分钟就有一个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呼叫救护车,本市发布了相关急救地图,公布有抢救能力的医院,为患者自救和急救提供指引。
此次,在院前院内急救有效衔接方面,修改后的条例做出了一系列新规定。
比如,为了避免院前救护车以及担架等车载设备、设施滞留,提高救护车转运效率,要求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时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完成患者交接。
而为了规范急诊诊疗秩序,保证急、危、重患者得到优先救治,修改后的条例做出了“预检分级分诊”的规定,要求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根据患者疾病危险程度实施预检分诊。 [9]
根据社会需要配AED 地铁景区将配医疗急救设备药品
2020年10月,地铁1号线站厅层靠近B出口附近,一个新增的橘黄色竖柜格外显眼,装在里面的就是被人们称为“救命神器”的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去年底,北京市启动轨道交通车站配置AED工作。今后,AED将在更多重要公共场所科学合理配置。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医疗急救需要,制定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备设施配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除了AED设备之外,地铁内的智能急救站还提供了止血包扎带、创可贴和冰袋等医用耗材,需要时也可以操作智能急救站的触摸屏,通过扫码实名免费领用。为了加强社会急救能力,让急救更普及,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学校、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保障需要配置医疗急救设备设施和药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开展医疗急救应急演练,提高医疗急救保障能力。公共场所医疗急救设备设施、药品配置指导目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院前救护车进行清洁和消毒,保证公共卫生安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洗消站点,配备洗消设备。
为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重大活动保障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红十字会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社会医疗救援力量参与医疗救援保障工作,应当接受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院前医疗急救与非急救医疗转运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修改为“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指挥调度、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
三、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民政、公安、交通、教育、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医学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技术方法、设施设备等研究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
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重大活动保障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红十字会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社会医疗救援力量参与医疗救援保障工作,应当接受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
六、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七、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修改为“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途径”。
八、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有效衔接:
“(一)设置专线电话,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保证与卫生健康部门、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时沟通院前医疗急救相关信息;
“(二)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三)按照急诊分级救治原则,根据患者疾病危险程度实施预检分诊,保证急、危、重患者得到优先救治;
“(四)及时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完成患者交接,避免院前救护车以及车载设备、设施滞留。”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院前救护车进行清洁和消毒,保证公共卫生安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洗消站点,配备洗消设备。”
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第一款中的“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医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第二款中的“人力社保”修改为“医保”。
十一、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第三款修改为:“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社会医疗急救培训进行监督指导,组织专家学者、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等对单位和个人开展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十二、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医疗急救需要,制定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备设施配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学校、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保障需要配置医疗急救设备设施和药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开展医疗急救应急演练,提高医疗急救保障能力。”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医疗急救设备设施、药品配置指导目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四、将本条例中的“计生”修改为“健康”、“规划、国土”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通信管理”修改为“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部门”修改为“部门”,将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中的“人力社保”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公安消防”修改为“消防救援”,将第五十九条中的“行政处罚”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将第六十条中的“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修改为“问责和处分”,将第六十二条中的“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中医药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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